校发〔2021〕22号
华中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维护学术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学术活动的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术活动或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所在单位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和科研诚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的程序,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人选尽量不与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重复,并涵盖附属医院。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当事人对相关学术诚信调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诉。
校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六条 有关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造假、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泄密、违背研究伦理、包庇等。
第九条 剽窃是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的内容使用,没有逐一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造假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数据、图片、资料、文献、注释、证明材料、虚假陈述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当署名是指与成果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作者排序,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署名及提供作者虚假信息等行为。
第十三条 一稿多投是指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重复发表是指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或以不同语种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或其中部分内容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泄密是指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十六条 违背伦理是指学术活动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等违背伦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包庇指在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阻挠调查工作,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篡改相关资料,出具伪证等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或存在多项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影响,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证据表明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导致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本校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校内各部门或单位收到相关举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调查通知及移送的相关线索应及时转交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
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受理调查;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部门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受理后,应及时联系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同时要求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成立五人或五人以上的调查组,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举报内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调查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成立五人或五人以上的专家调查组,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所在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专家调查组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专家调查组经过调查,核查相关事实后,认为证据具体、明确、充分的,应予以立案并出具具体的专家组调查结论, 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被举报的行为不在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受理范围内可作出不予立案的调查结论。证据不够具体、明确、充分的,应予以立案,并要求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完善证据材料后再次组织专家调查组调查。专家调查组的调查结果须由调查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校外其他单位要求协助调查或移交的案件均应立案并出具专家组调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相关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接受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当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且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不联系被举报人,出具调查报告。
(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被举报人失联或被拒不配合调查。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专家组调查结论后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如前期调查规范,材料准备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须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 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如事实不清,证据准备不充分或前期调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要求重新调查。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为有效。认定结论应对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不予立案的认定结论,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校外单位要求协助调查的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需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专家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结论。相关专家组调查结论须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当事人为教职工的,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处理;当事人为学生的,按照学生身份分别移交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成员、相关调查组专家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或合作研究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涉及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六章 申诉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学术诚信调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必须有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仅以对认定结论、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应再次组织复查,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果为最终调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给予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的处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际教育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附属医院等相关单位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或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对具体个案给出的认定结论,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确认为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第四十条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校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