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审议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华中科技大学章程》《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三)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五)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七)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八)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科分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十一)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二条 议题确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需要有分管该事务的校领导提议,并经过校长或者负责联络学术委员会的副校长同意;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
第三条 前置程序。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议题,相关部门必须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并于会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提供审议材料及支撑材料,否则不予审议。
第四条 议题提交。拟提交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OA 系统提交并附审议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等,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呈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分委员会会议等。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时间定为每年四月初小长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及国庆假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 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会议成员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汇报人按规定时间发言,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回答委员提问;参会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或表决,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委员意见、宣布决议。
第十条 需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事项,由参会委员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该议题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表决。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入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退场。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二条 会议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会议决定,对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含通讯评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通讯评议时,应第一时间说明事由并请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不反馈通讯评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会议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议事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