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校发〔2021〕27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21年11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1年12月9 日
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直聘委员组成,人数为不超过40人的单数,其中5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推选委员为校内有关学科的在职教授代表,其中非学院(系、所)负责人应占多数;职务委员为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直聘委员由校长直接推选。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师评价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在多个相关院(系)中建立学科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学院(系)应建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三)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教授或研究员;
(四)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学术组织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直接聘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届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但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触犯纪律红线、危害学校学术声誉者,报请校长撤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二条 校长提议并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八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和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八条 根据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办公室的职责为保障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开展学术调研和学术道德宣传,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向学校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结论。校学术委员会主办《学术交流》刊物,发布信息,交流经验,凝聚共识,推动工作。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