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科技〔2019〕13号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经2019年6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9年7月5日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行为包括项目建议、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学术成果报告及其他科研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附属医院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申报项目(课题)中的科研行为,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第四条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时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的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时,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国籍、年龄、学位、职称、工作单位和聘用情况以及个人履历等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将项目申请书相关内容及科研诚信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主要参与者全面了解申请书相关内容并对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或资助机构有关的项目指南或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如实填写研究内容和研究工作基础,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伦理准则以及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工作基础中,论文、专利、奖励等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填报要求和学术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准确标注,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不得虚假标注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得漏标共同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研究基础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不得将同一研究内容的项目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依托不同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申请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须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或资助机构的要求,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联系。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树立“红线”意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以及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保证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不得捏造、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或伪造样品,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第十四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和课题申报书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十五条 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的发表不得有以下情形:捏造、伪造、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同行评议造假;假冒他人对科研成果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虚假标注资助来源,编造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在与项目无关或非项目(课题)组发表的科研成果中标注资助来源。
第十七条 对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中确实存在错误和失误的,责任方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并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九条 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布;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应当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申请、经费使用、研究数据真实性、成果发表、结题验收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研活动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不得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不得故意违反回避原则或与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院(系)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应及时严肃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理:
1. 警告;
2. 内部通报批评;
3. 通报批评;
4. 记过;
5. 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学校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6. 一定期限内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7. 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晋升、职务晋级;
8. 降职降级;
9. 取消教师资格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10. 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二十五条 除学校给予科研不端行为人处分外,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人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1.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 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1.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 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 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 有组织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7. 故意违背科研诚信规范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
(三)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研诚信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科生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等单位对科研人员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或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不端行为的,或消极应付、拒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校举报。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其他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收到相关举报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调查的函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转交有关归口部门调查处理。被调查人、相关院系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校发〔2018〕3号)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调查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如需上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的,须经校领导签批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执行前,或上报校长签批、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申辩。
第三十六条 形成的正式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告知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以及被处理人所在学院(系)等单位应迅速、严格地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及时澄清、消除影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三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正式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复查。
第四十条 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应在10日内对申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或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