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严肃学术风纪,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华中科技大学章程》《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和所有受学校委托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诚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负责接受当事人对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论的申诉并开展复查工作。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分别设立专门办公室,挂靠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五条 学术活动有关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和科技伦理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夸大事实;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和排序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署名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作者信息;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借鉴或参考他人成果时应明确说明;不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学术成果。
(六)遵守保密规定。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相关研究属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六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并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学术规范与行为准则、应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且未加引注或说明。
(二)造假。伪造或篡改研究过程、资料、注释、文献、样品、原始记录、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资助来源、专家评议意见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未实际开展调查或实验,违规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图表等且未进行说明。
(四)不当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或排序与实际贡献情况不符;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提供虚假的作者信息等。
(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期限内转投其他期刊;未经说明,在发表文献中使用(或以不同语种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六)违背科技伦理规范。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伪造、篡改伦理审查批准文件;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伦理审查批准;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等。
(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在履行学术评价职能时,擅自公开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有证据表明因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规范意识不强等原因,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举报与受理
第九条 对本校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关于学术不端举报的受理机构。校内其他单位收到涉嫌学术不端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转交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本校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范围;
(四)有客观的、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
(二)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已经做出认定结论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职权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单位交办的问题线索;
(二)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或在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学术不端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举报或校内其他单位转来的问题线索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告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受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对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过程一般包括二级单位调查、学校专家组调查、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三个阶段。
校外单位要求调查的案件,若时间紧急,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将学校专家组调查结论先行上报,后经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责任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学术评议由调查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可以由学术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后,根据被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二级单位开展调查。
(一)被调查对象是发表论文的,一般由第一通讯作者所在单位牵头调查;没有通讯作者或通讯作者不是我校师生员工的,由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牵头调查。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的调查工作。
(二)被调查对象是学位论文的,由申请学位时所在院(系)负责调查。
(三)其他情况由被调查对象中的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接到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通知后,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对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学术不端问题作出明确定性,明确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向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收到二级单位调查报告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不完整或证据不充分的,应要求二级单位补充材料。必要时,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可独立开展行政调查。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校专家组,对二级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调查充分的,应就调查案件的情节、性质等做出专家组调查结论;认为调查不够充分的,应要求二级单位补充调查。学校专家组调查结论须由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必要时,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直接成立专家组进行独立调查,或委托其他高校学术委员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委托其他高校学术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校专家组调查结论进行审议,并形成认定结论。全体会议到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若前期调查规范,材料完整,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须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若证据不够充分或前期调查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重新调查。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从轻情节:
(一)及时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及时退回因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三)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做出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承诺的;
(五)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主动反映自己学术不端问题且积极消除影响的,或论文作者在被调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从重情节:
(一)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屡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拒绝调查的;
(七)面对确凿证据仍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中与案件举报人或被调查人有亲属、导师与学生或合作研究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决定,涉及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
当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不经过被调查人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一)有关规定要求不联系被调查人的;
(二)无法联系被调查人的;
(三)被调查人拒不配合调查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调查时间的;
(四)其他被调查人无法参与调查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调查责任或为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个人不得推诿、包庇、阻挠、干扰调查工作,不得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存在以上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等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追究其责任。经确认为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调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三十条 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六章 结论移交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被调查人和相关单位,同时告知当事人拥有申诉的权利,并将案件材料移交后续处理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接到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调查结果后,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处理规定及程序,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涉事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相关处理决定书应抄送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根据具体情况由纪检监察机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等部门处理;责任人为学生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等部门处理;其他情况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有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及时报告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负责人。
仅以对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不少于5人的复查专家组,对当事人申诉的情况进行复查,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形成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经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应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对专家组的复查结论进行审议。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应作出明确的复查认定结论。全体会议到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的复查认定结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学术诚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复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并将复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查认定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查认定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华中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定》(校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