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12〕5号
为使博士学位论文评定的学术标准客观化,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学位申请人须将其博士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公开发表后,方能申请博士学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按其所属院(系、所、室)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二、各院(系、所、室)制订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时,应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申请理学(数学除外)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发表A类以上期刊(含A类)论文1篇;或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2篇,且至少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发表;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3篇,且至少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发表;
2. 申请理学(数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2篇,且至少有一篇是以外文全文发表;
3.申请工学(建筑学除外)、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2篇,且至少应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1篇。
4. 申请工学(建筑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发表D类以上期刊(含D类)论文2篇;或发表D类以上期刊(含D类)论文1篇及E类(核心期刊)论文2篇。
5.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和管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发表B类以上期刊(含B类)论文1篇;或发表C类以上期刊(含C类)论文2篇;或发表D类期刊论文1篇及E类期刊论文2篇;或发表CSSCI期刊论文3篇。
6.专业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院(系、所、室)根据培养特点自行制定。
三、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的认定
1.研究生联合在Nature及其子刊、Science、Cell等期刊上发表高影响因子的学术论文,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
2.研究生获得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经院(系、所、室)学位审议委员会认定其贡献后,可凭获奖证书按如下办法认定:(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2)获得署名在前5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署名在前3位的二等科技成果奖,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B类论文;(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署名前2位),每项按1篇普通C类(非SCI期刊)论文计。
四、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对于"同等贡献作者"排名的认定,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执行。
五、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如作为申请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之一,则必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并应明确注明作者的双重身份,即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等字样,同时以合作方单位和华中科技大学为作者单位。
六、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院(系、所、室)学位审议委员会可以根据所属各学科特点,按各院(系、所、室)制定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制定导向性期刊目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备案。
七、各院(系、所、室)制订或修订的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自行发文公布执行。
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09〕12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研究生 论文 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