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28号
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经2021年11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1年12月6 日
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学院(系)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规程,促进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的规范运行,切实落实教授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华中科技大学章程》和《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学院(系)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是重要的学术事务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系)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学院(系)科学发展。
学院(系)党委要加强对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学院(系)党委主要负责人应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的教授代表或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代表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平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五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三)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有自愿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学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推荐,以遴选形式产生,由院长或系主任聘任。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系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届期四年,可连任。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学术规范的制定和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及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计划和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院(系)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五)为学院(系)预算和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六)评价职称晋升、人才引进以及人才计划候选者学术水平,评定和推荐教学、科研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七)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提议由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 根据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不少于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建立学院(系)学术档案,每年对学院(系)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等学术发展状态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年度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系)应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全体教授会议讨论审议、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校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