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21〕28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经2021年11月2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1年12月10日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教师。
学校兼职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教师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违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等事项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规划、部署、协调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协调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师德建设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存在师德失范倾向或者轻微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学校对被认定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深造、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四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学校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处分期六个月;记过,处分期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二十四个月;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学校工作人员。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中共党员的,学校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或者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的,在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师德失范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者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学生家长等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视核查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程序,主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牵头核查单位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属实名举报的,应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在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按照相关规定核查;不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报请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核查:
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涉及民族宗教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核查;涉及本科生教学的由本科生院牵头核查;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研究生院牵头核查;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科学技术发展院或者人文社会科学处牵头核查;涉及非以上类型与学生相关的由学生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核查;涉及劳动纪律等情况的由人事处牵头核查;涉及党员教师违反党纪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牵头核查;涉及不在职能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核查。以上涉及现职中层干部的,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核查。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参与师德失范行为核查相关工作。
涉及情节严重、情形复杂、超越牵头部门职责权限等需多部门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报请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四 条牵头核查单位应该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者相关线索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核查小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核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要点,逐条说明核查结果并附证明材料。处理建议应当说明被处理人基本信息、认定的事实、处理或者不处理的理由、依据、处理期限等内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核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不应公开核查的有关内容。
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核查处理过程中,被举报人不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可以暂停其职责。
第十六条 牵头核查单位应及时将核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收到的书面材料,一般问题提交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要问题先提交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
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属实名举报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牵头核查单位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十九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受处理期满,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表现予以延期或者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者因师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校人〔2019〕27号)同时废止。